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嘉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周政豪 被告 黃銘森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凃啟夫
法官孫偲綺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