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孫文慶 債務人 黃裕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個月。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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