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72號聲請人 李宗信 相對人 李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分配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378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57號、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11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75號判決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附表:105年度司聲字第272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115,312元│聲請人預納。│├───┼─────────┼────────────┼───────┤││裁判費用│133,368元│聲請人預納。││├─────────┼────────────┼───────┤│二│裁判費用│44,119元│相對人預納。││├─────────┼────────────┼───────┤││筆跡鑑定費用│50,000元│聲請人預納。│├───┼─────────┼────────────┼───────┤││裁判費用│69,067元│聲請人預納。││三├─────────┼────────────┼───────┤││裁判費用│108,420元│相對人預納。│├───┴─────────┼────────────┼───────┤│總計│520,286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第一、二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⑴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三項諭知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⑵聲請人就其中8,874,709元部分提起上訴,相對人就其中2,861,630元部││分提起上訴。││⑶第二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五項諭知原判決關於駁回李宗信下列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本訴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李秀蓮負擔五分之三,餘由李宗信負擔。││⑷經第三審判決駁回上訴致原第二審判決確定部分(下稱確定部分)之請││求金額為9,036,339元,因第三審判決廢棄原第二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部分(下稱發回部分)之請求金額為2,700,000元。││⑸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342,799元﹙115,312+133,368+50,000+││44,119=342,799﹚,聲請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共為11,736,339元,由相對││人負擔確定部分訴訟費用五分之三即158,362元,由聲請人負擔確定部││分訴訟費用五分之二即105,575元(計算式:342,799x(9,036,339/11,││736,339)x3/5=158,361.8342,799x(9,036,339/11,736,339)x2/5=10││5,574.5)。││﹙二﹚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⑴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75號判決主文第三項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由李秀蓮負擔。││⑵第一、二審未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為78,862元,應由相對人負擔(計算式││:342,799-105,575-158,362=78,862)。││⑶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聲請人就4,545,982元部分提││起上訴第三審,由聲請人預納69,067元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為41,021元(計算式:69,067x(2,700,000/4,545,982││)=41,021)。││﹙三﹚兩造分擔方式:││聲請人已預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為298,680元,相對人已預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為44,119元,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為237,224元,相對人應負擔之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為41,02││1元,扣除相對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44,119元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34,126元﹙計算式:158,362+78,862-44,119+41,021=││23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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