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3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邰帥鼎 債務人 曾秀鳳 債務人 邰帥佳 即 邰肇雄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邰帥佳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邰帥鼎、曾秀鳳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邰帥鼎前就讀宜寧高中時,邀同債務人曾秀鳳、第
三人邰肇雄(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84,36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邰帥鼎自民國103年4月17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5,17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㈤查債務人邰帥佳為本案連帶保證人邰肇雄(歿)之法定繼承
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2項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邰帥佳應對第三人(被繼承人)邰肇雄(歿)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㈥依約債務人邰帥佳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邰帥
鼎、曾秀鳳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55,17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㈦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