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業務委託合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適應體育休閒促進會法定代理人 李東琳 被告台灣互動文創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靜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業務委託合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憑,依首揭說明,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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