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原告 張慶棍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 律師被告 顏筠蓁 被告 范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陸佰貳拾貳萬零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10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佰柒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1被告顏筠蓁與被告范綱明前為夫妻,被告范綱明為禹朝砂石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禹朝公司)負責人,被告顏筠蓁在該公司擔任會計,負責財務調度,訴外人 蔡雅靜 則為該公司之業務人員。被告二人均明知禹朝公司經營不善,於民國98年8月29日已持該公司生財器具向 誠泰 當舖典當借款,並無償還借款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訴外人 張寶蓁蔣祥民楊丁山徐柏潔 等人借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復於票載發票日前二個月,由被告顏筠蓁、范綱明單獨或共同,或指示不知情之訴外人蔡雅靜持上開支票前往新北市○○區○○街152之3號、新北市○○區○○路4段181巷255號等地,向原告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均係禹朝公司交易所得之客票,亟需現金周轉,願將上開支票交與原告作為借款擔保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誤信禹朝公司經營正常有償債能力,而依票面金額預扣月息二分、二個月之利息後交付借款,嗣原告屆期提示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後,均遭退票不獲兌現,始知受騙。
2被告二人共同以詐欺為手段,致使原告遭受財產權之侵害,
被告二人應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0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先前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為: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17號刑事判決附表所載之金額應扣掉三分利息,始為原告交付之金額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於偵查及本院刑事審理時證述在卷【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70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一卷)第95、96頁、本院刑事卷二第51頁】,並提出當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僅就交付金額為抗辯,並未就原告主張被告二人詐欺犯行有所爭執。審酌被告顏筠蓁於本院刑事審理時,坦承明知已無清償能力仍向原告借款等情,被告范綱明於本院刑事審理時,坦承禹朝公司於97年底被倒了700萬元後,已經週轉不靈,其於98年10、11月間經由蔣祥民、蔡雅靜,知悉顏筠蓁持借來之票據向告訴人(即原告)借款之事,亦於98年底知悉顏筠蓁將公司之生財器具拿去典當等事實不諱,惟否認有何詐欺之故意。經查:
1被告交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假客票乙情,業經發票人
即證人徐柏潔、張寶蓁(登豐工程行實際負責人 盧登科 之配偶)、蔣祥民(亞比思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楊丁山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2709號偵查卷(下稱偵一卷)第110、111、140頁】。
2被告顏筠蓁於偵查及本院刑事審理時供稱:伊確實有跟張寶
蓁、盧登科、楊丁山、徐柏潔借票,那些票並不是實際上有交易,都是伊跟他們借的,票面金額跟日期都是伊要求定的,金額都是伊隨便決定,因為伊等跟告訴人說那都是客票,為了取信他,才會在抬頭寫上禹朝公司,後面背書是告訴人要求的,票面金額扣掉票貼的利息,才是告訴人實際給付的金額等語不諱【詳偵一卷第145頁、第146頁、本院刑事卷一第84頁背面、卷二第56頁正面、第199頁正面】。
3證人蔡雅靜於偵查及本院刑事審理時證稱:范綱明及顏筠蓁
拿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給伊,跟伊說他們已經跟告訴人講好了,請伊將票拿過去,伊就將票拿到告訴人位於三重的辦公室,告訴人將錢交給伊,告訴人會要伊在票據後面蓋章,確認伊會將錢交給范綱明或顏筠蓁,誰在伊就拿給誰,因為他們要點錢,還會打電話跟告訴人確認金額,大部分伊係將錢交給顏筠蓁,顏筠蓁及范綱明有一起持假客票去跟告訴人借錢,他們會跟伊說他們要去跟告訴人換票,有時會拜託伊去,伊亦曾個別與顏筠蓁或范綱明一起拿如附表所示之假客票去向告訴人借錢,伊與顏筠蓁一起去的次數比較多,范綱明亦曾持借來的票,叫伊去向告訴人借錢,如果顏筠蓁單獨叫伊拿票去借錢,借錢回來後,伊會再跟范綱明說,伊實際持如附表所示支票向告訴人拿錢的時間與發票日相隔約1、2個月,有時2、3個月,1次拿1、2張支票去,伊聽顏筠蓁表示他們向告訴人借款的利息約1分半左右,99年2月上旬, 伊拿如 附表所示假客票去跟告訴人借錢,伊拿錢回來後係交給范綱明,因為要發年終獎金等語甚詳【詳同署99年度調偵字第1644號偵查卷宗第32頁、第33頁、第75頁、本院刑事卷二第
46頁背面至第47頁背面、第48頁背面至第50頁背面】。依證人蔡雅靜之證詞,可知被告范綱明曾偕同被告顏筠蓁或與證人蔡雅靜持假客票向原告借款,或指示證人蔡雅靜向原告借款後,經證人蔡雅靜轉交款項,而被告范綱明為禹朝公司之負責人,明知禹朝公司於97年底已週轉不靈,並自承其於98年10、11月間,經由蔣祥民告知,知悉被告顏筠蓁借票向原告調現等語,而被告顏筠蓁所借之錢係要維持禹朝公司營運,被告范綱明身為公司負責人,自應清楚禹朝公司有無與他人交易取得票據,其辯稱對於被告顏筠蓁持假客票借款乙事毫不知情等語,顯與常情不符,為不可採。原告如知被告所持支票係假客票,即不會將款項交付,被告二人向原告佯稱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均係禹朝公司交易所得之客票,亟需現金周轉,願將上開支票交與原告作為借款擔保,致原告誤信禹朝公司經營正常有償債能力而借款,原告主張被告二人共同詐欺原告之事實,堪予採信。原告依據民法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自屬有據。
五、次應審酌原告所受之損害金額究為多少。原告主張:票載發票日前二個月,由被告顏筠蓁、范綱明單獨或共同,或指示不知情之訴外人蔡雅靜持上開支票向原告調現,原告依票面金額預扣月息二分、二個月之利息後交付借款等情;被告辯稱: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17號刑事判決附表所載之金額應扣掉三分利息,始為原告交付之金額等語。就被告辯稱預扣利息三分乙節,為有利於被告之事實,應由被告舉證證明,惟被告所提證據,僅有手寫計算式,該計算式是否經由原告同意,從書面內容無從得知,被告應提出其自原告處實際取得之金額之證明,始能作為原告預扣利息三分之證據。被告不能舉證,本件即以原告所主張之預扣月息二分,二個月之利息,作為原告實際交付金額,計算方式如附表二所載,總計金額為00000000元。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00000000元及自101年5月7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份,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份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附表一:
┌──┬─────┬─────┬────┬─────────┬──────────┐│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發票人│付款銀行│├──┼─────┼─────┼────┼─────────┼──────────┤│1│AD0000000│998,490│99.03.25│登豐工程行, 賴國雄 │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2│AD0000000│893,420│99.03.31│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3│AD0000000│998,525│99.03.31│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4│AD0000000│954,320│99.04.25│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5│AD0000000│897,330│99.04.30│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6│AD0000000│798,064│99.04.10│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7│AD0000000│999,340│99.04.05│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8│AD0000000│324,845│99.04.10│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9│AD0000000│983,040│99.04.15│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AD0000000│998,280│99.04.18│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1│AD0000000│673,340│99.04.30│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2│AD0000000│898,435│99.04.21│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3│AD0000000│693,980│99.04.27│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4│AD0000000│983,550│99.05.13│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5│AD0000000│898,760│99.05.19│登豐工程行,賴國雄│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6│FA0000000│998,480│99.03.05│徐柏潔│八里鄉農會信用部│├──┼─────┼─────┼────┼─────────┼──────────┤│17│AB0000000│980,005│99.03.17│徐柏潔│臺灣銀行臺北港分行│├──┼─────┼─────┼────┼─────────┼──────────┤│18│AB0000000│498,960│99.03.19│徐柏潔│臺灣銀行臺北港分行│├──┼─────┼─────┼────┼─────────┼──────────┤│19│AB0000000│998,690│99.03.23│徐柏潔│臺灣銀行臺北港分行│├──┼─────┼─────┼────┼─────────┼──────────┤│20│AB0000000│617,890│99.03.24│徐柏潔│臺灣銀行臺北港分行│├──┼─────┼─────┼────┼─────────┼──────────┤│21│AB0000000│998,960│99.04.08│徐柏潔│臺灣銀行臺北港分行│├──┼─────┼─────┼────┼─────────┼──────────┤│22│AB0000000│997,880│99.04.22│徐柏潔│臺灣銀行臺北港分行│├──┼─────┼─────┼────┼─────────┼──────────┤│23│AB0000000│992,310│99.05.06│徐柏潔│臺灣銀行臺北港分行│├──┼─────┼─────┼────┼─────────┼──────────┤│24│AB0000000│453,430│99.05.11│徐柏潔│臺灣銀行臺北港分行│├──┼─────┼─────┼────┼─────────┼──────────┤│25│AB0000000│998,250│99.05.20│徐柏潔│臺灣銀行臺北港分行│├──┼─────┼─────┼────┼─────────┼──────────┤│26│AA0000000│572,980│99.03.16│亞比思國際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長春分行││││││,蔣祥民││├──┼─────┼─────┼────┼─────────┼──────────┤│27│AA0000000│493,280│99.03.04│亞比思國際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長春分行││││││,蔣祥民││├──┼─────┼─────┼────┼─────────┼──────────┤│28│AA0000000│693,280│99.04.01│亞比思國際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長春分行││││││,蔣祥民││├──┼─────┼─────┼────┼─────────┼──────────┤│29│AA0000000│753,480│99.03.15│亞比思國際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長春分行││││││,蔣祥民││├──┼─────┼─────┼────┼─────────┼──────────┤│30│AA0000000│897,320│99.04.23│亞比思國際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長春分行││││││,蔣祥民││├──┼─────┼─────┼────┼─────────┼──────────┤│31│AA0000000│787,330│99.04.29│亞比思國際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長春分行││││││,蔣祥民││├──┼─────┼─────┼────┼─────────┼──────────┤│32│AD0000000│598,500│99.04.18│楊丁山│陽信銀行中壢分行│├──┼─────┼─────┼────┼─────────┼──────────┤│33│AD0000000│987,960│99.04.16│楊丁山│陽信銀行中壢分行│├──┼─────┼─────┼────┼─────────┼──────────┤││合計│27,312,704││││└──┴─────┴─────┴────┴─────────┴──────────┘附表二:
┌──┬─────┬─────┬───────────────────┬─────────────────┐│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實際交付金額│├──┼─────┼─────┼───────────────────┼─────────────────┤│1│AD0000000│998490│39940元(0000002%3060=39940)│958550元(000000000000=958550)│├──┼─────┼─────┼───────────────────┼─────────────────┤│2│AD0000000│893420│35737元(0000002%3060=35737)│857683元(000000000000=857683)│├──┼─────┼─────┼───────────────────┼─────────────────┤│3│AD0000000│998525│39941元(0000002%3060=39941)│958584元(000000000000=958584)│├──┼─────┼─────┼───────────────────┼─────────────────┤│4│AD0000000│954320│38173元(0000002%3060=38173)│916147元(000000000000=916147)│├──┼─────┼─────┼───────────────────┼─────────────────┤│5│AD0000000│897330│35893元(0000002%3060=35893)│861437元(000000000000=861437)│├──┼─────┼─────┼───────────────────┼─────────────────┤│6│AD0000000│798064│31923元(0000002%3060=31923)│766141元(000000000000=766141)│├──┼─────┼─────┼───────────────────┼─────────────────┤│7│AD0000000│999340│39974元(0000002%3060=39974)│959366元(000000000000=959366)│├──┼─────┼─────┼───────────────────┼─────────────────┤│8│AD0000000│324845│12994元(0000002%3060=12994)│311851元(000000000000=311851)│├──┼─────┼─────┼───────────────────┼─────────────────┤│9│AD0000000│983040│39322元(0000002%3060=39322)│943718元(000000000000=943718)│├──┼─────┼─────┼───────────────────┼─────────────────┤│10│AD0000000│998280│39931元(0000002%3060=39931)│958349元(000000000000=958349)│├──┼─────┼─────┼───────────────────┼─────────────────┤│11│AD0000000│673340│26934元(0000002%3060=26934)│646406元(000000000000=646406)│├──┼─────┼─────┼───────────────────┼─────────────────┤│12│AD0000000│898435│35937元(0000002%3060=35937)│862498元(000000000000=862498)│├──┼─────┼─────┼───────────────────┼─────────────────┤│13│AD0000000│693980│27759元(0000002%3060=27759)│666221元(000000000000=666221)│├──┼─────┼─────┼───────────────────┼─────────────────┤│14│AD0000000│983550│39342元(0000002%3060=39342)│944208元(000000000000=944208)│├──┼─────┼─────┼───────────────────┼─────────────────┤│15│AD0000000│898760│35950元(0000002%3060=35950)│862810元(000000000000=862810)│├──┼─────┼─────┼───────────────────┼─────────────────┤│16│FA0000000│998480│39939元(0000002%3060=39939)│958541元(000000000000=958541)│├──┼─────┼─────┼───────────────────┼─────────────────┤│17│AB0000000│980005│39200元(0000002%3060=39200)│940805元(000000000000=940805)│├──┼─────┼─────┼───────────────────┼─────────────────┤│18│AB0000000│498960│19958元(0000002%3060=19958)│479002元(000000000000=479002)│├──┼─────┼─────┼───────────────────┼─────────────────┤│19│AB0000000│998690│39948元(0000002%3060=39948)│958742元(000000000000=958742)│├──┼─────┼─────┼───────────────────┼─────────────────┤│20│AB0000000│617890│24716元(0000002%3060=24716)│593174元(000000000000=593174)│├──┼─────┼─────┼───────────────────┼─────────────────┤│21│AB0000000│998960│39958元(0000002%3060=39958)│959002元(000000000000=959002)│├──┼─────┼─────┼───────────────────┼─────────────────┤│22│AB0000000│997880│39915元(0000002%3060=39915)│957965元(000000000000=957965)│├──┼─────┼─────┼───────────────────┼─────────────────┤│23│AB0000000│992310│39692元(0000002%3060=39692)│952618元(000000000000=952618)│├──┼─────┼─────┼───────────────────┼─────────────────┤│24│AB0000000│453430│18137元(0000002%3060=18137)│435293元(000000000000=435293)│├──┼─────┼─────┼───────────────────┼─────────────────┤│25│AB0000000│998250│39930元(0000002%3060=39930)│958320元(000000000000=958320)│├──┼─────┼─────┼───────────────────┼─────────────────┤│26│AA0000000│572980│22919元(0000002%3060=22919)│550061元(000000000000=550061)│├──┼─────┼─────┼───────────────────┼─────────────────┤│27│AA0000000│493280│19731元(0000002%3060=19731)│473549元(000000000000=473549)│├──┼─────┼─────┼───────────────────┼─────────────────┤│28│AA0000000│693280│27731元(0000002%3060=27731)│665549元(000000000000=665549)│├──┼─────┼─────┼───────────────────┼─────────────────┤│29│AA0000000│753480│30139元(0000002%3060=30139)│723341元(000000000000=723341)│├──┼─────┼─────┼───────────────────┼─────────────────┤│30│AA0000000│897320│35893元(0000002%3060=35893)│861427元(000000000000=861427)│├──┼─────┼─────┼───────────────────┼─────────────────┤│31│AA0000000│787330│31493元(0000002%3060=31493)│755837元(000000000000=755837)│├──┼─────┼─────┼───────────────────┼─────────────────┤│32│AD0000000│598500│23940元(0000002%3060=23940)│574560元(000000000000=574560)│├──┼─────┼─────┼───────────────────┼─────────────────┤│33│AD0000000│987960│39518元(0000002%3060=39518)│948442元(000000000000=948442)│├──┼─────┴─────┴───────────────────┼─────────────────┤│合計││00000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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