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902號債權人高雄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債務人 張秀英 債務人 吳南諪
一、債務人張秀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七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秀英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吳南諪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