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小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二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該署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海洛因四小包驗餘淨重0.二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為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