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查扣之安非他命零點肆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查扣案之物為被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其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且被告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亦有本院裁定書附卷可稽,顯見該扣案之為安非他命甚明,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邱志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彭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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