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67號原告 施淑華 被告 蔡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萬4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葉卉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