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消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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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消小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卉鼎貿易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元
,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