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告 陳銘賢 上列原告陳銘賢與被告 陳柯舜英 、被告 陳碩賢 、被告 陳理江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特別股每股價額。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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