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73號聲請人 張振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又拋棄繼承權,屬於一身專屬之身分行為,應由拋棄繼承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法院審核拋棄繼承事件,應確認拋棄繼承權人本人之真意,確有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意思,始得為准予備查之核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張振雄 於民國107年6月18日死亡,被繼承人第1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張俊彥張雅婷 、孫子女 邱子祈 業已拋棄繼承,第2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母親 張彩蓮 已於96年5月26日死亡等情,經本院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1181號卷查核無誤。然聲請人來文表示其患有精神疾病,長期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之北新醫院療養,信件均由 黃振榮 代收,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據,本院另於108年3月29日通知其到庭訊問:「(問:本件是何人幫聲請人辦理的?)關係人黃振榮:是我幫他辦理。」、「(問:你知道被繼承人張振雄死亡嗎?)我不知道」、「(問:你知道你今天來法院做何事情?)我不知道」、「(問:張振雄死掉之後,他的錢,他的債務你要處理嗎?)我不知道」、「(問:你知道今年是民國幾年、幾月、幾號?)我不知道」等,有108年3月2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依上開訊問筆錄內容,聲請人對何謂繼承之法律效果並不明瞭,且本件拋棄繼承係關係人黃振榮代聲請人聲請,是本院無從確認聲請人拋棄繼承之真意,其聲明拋棄繼承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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