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1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四七號被告 郭逸誠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五公克、毛重○‧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違禁物,爰就扣案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一包,經鑑定結果係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謝志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