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560號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藍太同 特別代理人 藍永福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莊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婚字第56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等規定,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