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0號原告 林小琪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被告 陳福進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村○○路○○○號處,此有被告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至原告雖主張依其與被告簽訂友禮莊園有機蔬食料理合約書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姑不論該合約書之真實性為被告所否認,且觀之該合約書約定期間為自民國105年4月12日起至105年4月25日止,規範被告至原告提供「友禮莊園」學習有機蔬食料理課程等事項,顯與原告本件請求被告應給付積欠自106年6月13日起至106年9月15日止之食宿費用無涉,即難據此認原告與被告陳福進間已達成因本件涉訟由本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