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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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 林慧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暨董事長之委任關係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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