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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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林元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政哲 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
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美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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