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張淵源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法  官
  准予發還裁判費。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下同)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五五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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