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1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張淵源 、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法 官
准予發還裁判費。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下同)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五五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