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裕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告 林宏隆
林宏修 林依宣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宗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90元,尚欠新臺幣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