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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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謝利昌 被告 張栩洋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272號(108年度嘉交簡字第730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72號被告張栩洋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謝利昌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