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張永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維 、 張家榮 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同段60建號建物雖經拍賣,然由其以外孫名義買回,再借名登記至被告張家維等2人名下,爰請求被告2人將系爭土地及系爭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而系爭土地於民國108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429元,系爭土地面積為109.56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則為143,400元,亦有房屋稅繳款書存卷足憑。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91,161元(109.56×21,429+143,400=2,491,161.24,元以下4捨5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