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8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翔仁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翔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8年9月14日凌晨0時45分許,爬越告訴人 黃良正 所有位在嘉義縣○○鄉○○村○○0號之2住宅前約150公分高之圍牆後,再攀沿該屋前遮雨棚的鐵桿爬上2樓陽台,徒手扳開2樓落地窗,而侵入告訴人住宅內準備行竊,惟未及著手即經告訴人發現並聽聞告訴人飼養的狗吠叫聲而驚慌,被告乃依剛才進屋之路徑反方向迅速逃離現場,惟又於同日凌晨
1時15分跑回現場前撿拾其掉落之手機,而為據告訴人報案而趕至現場處理之員警當場逮捕,因而查得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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