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5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珠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曄 間102年度訴字第3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84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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