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6號聲請人承豪傳播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承豪傳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燕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56號聲請人承豪傳播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承豪傳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