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捌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甲○○、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1年至92年間就讀永平工商時
,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幣(以下同)104,588元。並約
定自被告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起,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利率係按附表所示計息。倘被
告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詎被告竟未依約履行,迭經催
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爰依民法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甲○○、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利率資料、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等影本為
證,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
屬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478條前段,民法第272條分別
定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
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
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
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
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簡鈴玉
附表:
┌────────────────────────────────┐
│借用人:被告甲○○。│
│連帶保證人:被告丙○○。│
├─┬────┬────┬────┬───────┬───────┤
│編││││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放貸金額│放貸日│結欠本金├───┬───┼───┬───┤
│號││││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
│1│25,239元│91年1月9│25,239元│93年7││93年8││
│││日││月1日││月2日││
├─┼────┼────┼────┤起清償│6%│起清償││
│2│26,059元│91年5月│26,059元│日止││日止││
│││20日││││││
├─┼────┼────┼────┼───┼───┼───┤逾期6│
│││││93年7││93年8│月以內│
│││││月1日││月2日│者,按│
│││││起至95│2.925│起至95│本借款│
│││││年5月│%│年5月│利率百│
│3│27,145元│91年12月│27,145元│14日止││14日止│分之10│
│││23日│├───┼───┼───┤,逾期│
│││││95年5││95年5│6個月│
│││││月15日│7.131│月15日│上者,│
│││││起清償│%│起清償│就超過│
│││││日止││日止│6個月│
├─┼────┼────┼────┼───┼───┼───┤分,按│
│││││93年7││93年8│本借款│
│││││月1日││月2日│利率百│
│││││起至95│2.925│起至95│分之20│
│││││年5月│%│年5月│計算。│
│4│26,145元│92年6月│26,145元│14日止││14日止││
││││├───┼───┼───┤│
│││20日││95年5││95年5││
│││││15日起│7.131│月15日││
│││││清償│%│起清償││
│││││日止││日止││
├─┴────┼────┴────┴───┴───┴───┴───┤
│結欠本金│104,588元│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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