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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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64號原告 吳秝沄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高靖棠 律師被告 謝玉全
張展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
詹傑麟 律師受告知訴訟東玖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陳永光 受告知訴訟鼎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廖婕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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