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意銘 上列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聲請人於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陳報狀所載之診斷證明書正本二件,並釋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在工作,工作之性質、內容為何,及何以需展延繳款六個月(診斷證明書上載明回復期為二至三個月),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上開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延期清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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