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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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28號聲請人乙○○民國76年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係人未預納聲請費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5年4月25日通知命其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5月14日、95年4月28日送達聲請人乙○○、丙○○,有送達證書二份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楊碧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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