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2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前係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於民國98年2月17日分手,被告認告訴人移情別戀,竟萌報復之心,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犯意,先後至告訴人所承租位於高雄縣○○鄉○○○路315之22號國榮大樓管理室外,及其所就讀位於高雄縣○○鄉○○路○○○號「輔英科技大學」之校外停車場等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散發記載如附表所示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內容之海報,並於其上記明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使人瞭解上開海報所指摘者乃告訴人乙○○,足以貶損乙○○之名譽,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99年1月11準備程序中,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該次筆錄、撤回告訴狀及和解筆錄各1只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頁、第27頁、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23號卷第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蕭家玲附表┌──┬──────┬──────┬──────┬────────┬────┐│編號│被告散發海報│被告散發海報│記明使人瞭解│毀損告訴人名譽之│證據出處│││的時間│的地點│海報所指摘者│文字內容│(海報資│││││乃告訴人之文││料)│││││字內容│││├──┼──────┼──────┼──────┼────────┼────┤│1│98年3月24或│高雄縣大寮鄉│本棟7F輔英科│...被有女朋友的│98年度偵│││25日間之某日│鳳林三路315│技大學營養系│男人當砲友長達半│字第1279││││之22號國榮大│四年級廖X婷│年之久,玩一夜情│9號卷第││││樓管理室外││得到性病,沒錢就│13頁││││││跟男朋友拿,白吃│││││││白喝,覺得對方沒│││││││利用價值了,就分│││││││手,小心此人!││├──┼──────┼──────┼──────┼────────┼────┤│2│同上│高雄縣大寮鄉│同上│同上│同上││││進學路151號│││││││「輔英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