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7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71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9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李承悌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656元,及其中新台幣147,4
61元自民國9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客戶帳務查詢、信用卡債權計
算書、信用卡帳單、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
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承悌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李承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