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4號原告 黃漢章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被告 鍾羽釩 即 鍾淑櫻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意見:核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應係被告在美國施行詐術致原告受有損害,則本件是否應為涉外案件?兩造就本件準據法適用我國法,是否爭執?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