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8號原告 徐史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侑呈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經查,原告民國108年7月25日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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