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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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平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平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平松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
號2至4號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張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號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即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1月及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加計後之總和,即2年5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原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附表:受刑人張平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私行拘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8日凌晨0時許│106年8月6日上午8時許│106年9月11日上午10時許│││(聲請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4738號、第│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9│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9││││4983號、第6136號(聲請書│號、第280號│號、第280號││││漏載,本院逕予補充)│││├────┼────┼────────────┼────────────┼────────────┤│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8號│108年度訴字第680號│108年度訴字第6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15日│108年11月21日│108年11月2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8號│108年度訴字第680號│108年度訴字第680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11日│108年12月9日│108年12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度執字第4125號(109年度│年度執字第48號(109年│年度執字第48號(109年│││執緝字第175號)│度執緝字第176號)│度執緝字第176號)││││②編號2、3合併定應執行│②編號2、3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30日上午5時許│││├────┬────┼────────────┼────────────┼────────────┤│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40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90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90號││││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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