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江肇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峰工業有限公司、 吳瑞慈 、 陳國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及永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吳瑞慈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吳瑞慈已於民國111年6月9日死亡)㈡提出債務人永峰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