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64號原告 張鴻鑫 被告 蕭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