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63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徐清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百元,尚欠繳納裁判費21,884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