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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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81號原告 翁秉璋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306,034元、資遣費202,502元、薪資差額552,000元合計1,060,53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規定,原告此部分暫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773元(11,5931/3=3,864元,元以下4捨5入),加計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190,000元,此部分應徵收裁判費1,99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63元(即3,864元+1,990元=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白瑋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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