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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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01號原告 廖侯榮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號0樓被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0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欄原記載有關「 陳茗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被告欄內關於「陳茗耀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