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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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706號

原告 陳思蓉

訴訟代理人 許諺賓 律師

被告 金宏安 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穎孝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2年9月29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9月28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之。變更期日,除別有規定

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定宣判期日為國定假日,且變更宣判日對於當事人並無不利,茲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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