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1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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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袁子謙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告 朱芳儀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1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許秋莉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6,13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800元由原告負擔,其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秋莉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