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640號

上訴人 賴菲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容榕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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