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武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 謝榮松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4,4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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