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淇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後淨重各為零點壹零壹公克、零點壹伍零公克、零點貳陸叁公克、零點陸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上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101年度毒偵字第2007號卷證資料可按外,扣案白色結粉末4包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各為0.101公克、0.150公克、0.263公克、0.682公克),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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