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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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丁雅芳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世文 、 吳世仁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請提出吳世文、吳世仁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