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美茹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凌鳳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並陳明請求標的金額及金額計算式依據(原因事實)之必要,經本院於102年4月29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2年5月16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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