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黃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共貳拾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88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業於民國97年5月30日期滿,惟該案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27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將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物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所扣得之盜版影音光碟「布衣神相」共27片,其中雖有12片係告訴代理人所購得之物,而非屬被告所有,但確均屬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此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無訛,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檢察官引用法條雖有未洽,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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