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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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嘉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