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6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原告乙○○、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