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周淑惠 被告 施木村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1.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500元=33,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其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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